盐城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人数:2307次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11日

市价发〔2014〕45号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盐城水文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开发区分局、城南新区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2014年8月4日


江苏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转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4]250号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测绘局、长江水文局,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现将《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服务价格处。联系人:钱军 025-83275086。

  附件: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

江苏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5日


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5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当前市场竞争情况,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