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浏览人数:433次 更新时间:2003年07月04日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场所内,按照 的交易规程进行。

  第六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而未实行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其项目管理部门和 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第二章  机电设备招标范围

  第八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或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机电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但 对机电设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采购,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 安全或者 秘密的;

  (二)只有 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

  第十条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并经过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后,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组织的招标必须在法定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场所内进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组织招标或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根据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并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三)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不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标底严格保密;

  (四)接受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与中标人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根据其招标代理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质);

  (二)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所需资料;

  (三)在规定的场所独立公开地开展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招标服务费。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 利益;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提供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

  (四)对标底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其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五)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遵守投标纪律;

  (五)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  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有限竞争性招标活动。邀请招标必须邀请三个以上有能力承担供货及服务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的,应办理委托招标手续,签订委托招标协议,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项目资料、设备清单、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条件和招标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的简要内容(含设备数量、质量要求、主要技术参数、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及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标的,包括招标设备清单和设计图纸、技术要求;

  (四)合同条款,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注明设备数量、价格计算及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交货条件、地点、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力求详细严谨,防止事后纠纷;

  (五)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包括提供招标文件的方式、出售地点和截止日期,应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方式,投标人应提交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等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招标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经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招标)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有限竞争性招标)后,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条件;如确需修改补充,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相应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天,用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一般设备招标不少于20天,大型或复杂设备招标不少于30天。特殊项目报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缩短。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凡招标的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选定意向的限制。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投标。但与招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以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矛盾时,评标以正本为准。如采用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正式协议文本加以确定,并在其投标文件中说明。投标文件须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及偏差说明,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和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特意作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的;

  (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差异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修改、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单位主持,评委会、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须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验证投标人资格;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备数量、投标报价、质量标准、交货期限、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有价值的内容,并作好开标记录,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全权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委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定标。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全面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有权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资信提出质疑并要求投标人予以解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前,评委会应制定评标详细细则及纪律。

  评标时,评委会应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的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售后服务、保证措施、企业资信等因素,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评出优选方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人不能以 投标价作为中标的 标准,而应综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经济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中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经济合同一并执行。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人应向所有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或中标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其费用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采购的机电设备的、贷款方、奖金提供方对招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按照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